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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武装冲突中的管辖权和动能使用武力

 

在开始进行管辖权分析时,法院将其判决限定在国际(即国家间)武装冲突(IAC)范围内(并且始终如此):

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审查法院在其判例法中适用的、用于确定一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条件,是否可以视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的军事行动中得到满足。
就此而言,从一开始就可以认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军事行动——例如武装袭击、轰炸或炮击——通常不能称之为对某个地区的“有效控制”。敌对军事力量在混乱局势下试图控制某个地区而发生的武装对抗和战斗,本身就意味着该地区没有控制。鉴于目前大部分战斗发生在先前由格鲁吉亚控制的地区,情况也是如此。(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撇开IAC的观点不谈,持续激烈的战斗是否妨碍了对领土的有效控制,这个问题完全站得住脚。事实上,这正是Al-Skeini案中的问题所在。该案中,上议院裁定,尽管名义上是占领国,但伊拉克南部叛乱的激烈程度意味着英国实际上并未控制该领土。这再次表明,这是一个完全站得住脚的立场。

法院在此案中的推理问题在于其绝对性

可以肯定地说,对领土的控制非常不稳定,尤其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并且针对的是相对较小的领土区域,就像本案的情况一样。但原则上,入侵军队在推进过程中完全有可能逐渐对敌方领土建立相当稳定的控制,即使敌对行动可能仍在该领土边缘进行。想想2003年美国和英国入侵伊拉克——入侵部队对伊拉克领土的控制并非某种非开即关、全有或全无的二元开关。话虽如此,如果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对法院在此案中的推理进行更细致、更不绝对的解读,那么俄罗斯并未控制战事发生的地区的结论至少是合理的。

(顺便说一句,是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觉得“Contexts of Chaos”这个名字对 手机号码数据 于重金属乐队来说不太好?但我离题了。)

因此,本法院认为,管辖权的空间概念不适用,而应从人身模式的角度来审视此案(第127段)。本法院重述了一些与Bankovic案相矛盾的案例,这些案例认为,仅仅使用动能就足以建立管辖权联系,例如Issa案或Pad案(第128-30段),并试图以一种完全难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区分它们:

无可否认,在其他涉及有关国家武装部队/警察射击的案件中,法院将“国家代理人权力和控制”的概念应用于超越逮捕或拘留背景下行使的身体权力和控制的情形。

这些案件涉及涉及接近因素的孤立和具体行为

相比之下,法院在本案中需要在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审查的敌 玛丽亚姆·纳夫罗扎什维利 对行动的积极阶段则截然不同,因为它涉及俄罗斯武装部队的轰炸和炮击,目的是使格鲁吉亚军队失去战斗力,并控制格鲁吉亚部分地区。(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因此,法院首先被迫承认,管辖权的属人概 原创评论 念在逻辑上不能仅限于逮捕和拘留的情况——参见莱格特法官在Al-Saadoon案中的判决,他明智地指出,“人权法的原则体系[不能]区分逮捕后杀害个人和未经逮捕而直接枪杀他。” 但法院随后表示,这些案件是可以区分的,因为它们“涉及涉及邻近因素的孤立且具体的行为”。即使从国际武装冲突中的管 宽容的角度进行解读,这也是一个极其模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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